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94235A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立法總說明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係依植
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經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日本法修正部分條文,有修正本辦法相關文字及引據條文之必要,
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疫病蟲害疫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禁止輸入或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
    疫病蟲害之發生國家或地區。
二、卸貨轉運:指植物或植物產品於運輸途中曾卸離或轉換原運輸工具者
    。
三、密閉式貨櫃:指門關閉時即可達完全密閉效果之貨櫃。
四、完全密封包裝:指貨物以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或以能防止
    害蟲侵入之材料加以完全密封,且經開封後即無法重覆密封之包裝方
    式。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六條及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途經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於到達港、站時,經
發現其包裝或密閉式貨櫃有不完整、破損,或密閉式貨櫃封條脫落或有不
符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途經禁止輸入之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者,不得輸入。
二、途經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應經適當檢疫處
    理殺滅特定疫病蟲害後始得輸入;無適當檢疫處理方法者,不得輸入
    。
前項情形於到達港、站後始發生者,應由船務或航空公司、港務或倉儲單
位提出證明,交由植物檢疫機關判定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爰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