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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團體認養公有土地造林管理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71740019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8174059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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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71740019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企業團體認養公有土地造林申請書
附件二-認養造林契約書範本
附件三-造林計畫書
附件四-公有土地認養造林公開徵求認養單位評選須知
附表-認養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