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以下簡稱本限制事宜)係依漁 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告 ,並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為明確違反本限制事宜之處罰對象 ,以符合法治國家處罰法定與處罰明確性之要求,爰修正「拖網漁船禁漁 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漁業人經營拖網漁業及漁業從業人從事拖網漁業時,應遵守有關 禁漁區位置及相關限制事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修正罰則。(修正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