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貼條件:
(一)合作社或公司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任
連續兩個月之營業額或交易額,低於一百零八年同期營業額或
交易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未請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
來船員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
業紓困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
、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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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提出;文件不備者,
由本會漁業署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
份。
2.一百零八年度全年營業稅申報書,及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
任連續兩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
3.合作社或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4.其他證明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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