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合作社及漁業公司營運補貼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91347368B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貼條件:
    (一)合作社或公司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任
          連續兩個月之營業額或交易額,低於一百零八年同期營業額或
          交易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未請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
          來船員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
          業紓困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
          、補助或津貼。

五、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提出;文件不備者,
          由本會漁業署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
            份。
          2.一百零八年度全年營業稅申報書,及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
            任連續兩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
          3.合作社或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4.其他證明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