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之
一第二項規定:「飼料添加物之詳細品目、規格及其使用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
一次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嗣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
之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準則,其要點
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援引之法源依據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規範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
條文第二條)
三、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屬動物用藥品,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毋庸於本準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