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093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5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牧字第 7050121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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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5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牧字第 8050139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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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9年6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牧字第 9050339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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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0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牧字第 0050347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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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1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農牧字第2050555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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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牧字第 86050013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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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第 8705053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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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牧字第90004019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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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093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依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之
一第二項規定:「飼料添加物之詳細品目、規格及其使用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
一次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嗣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
之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準則,其要點
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援引之法源依據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規範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
    條文第二條)
三、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屬動物用藥品,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毋庸於本準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