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228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
組織準則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其管理品質具一致
性,並維護收容動物福利,提供民眾良好服務,爰訂定「公立動物收容處
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計二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法源依據及名詞定義。(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收容處所應公開事項、例假日開放參訪及民眾攝錄影管理。(第三條
    及第四條)
三、收容處所得招募志工。(第五條)
四、動物接收程序、接收後應即執行事項與登載公開事項。(第六條至第
    八條)
五、可辨識身分動物自接收日起三日內應通知飼主領回。(第九條)
六、動物應由獸醫師評估生理、行為狀況、施予疫病防治及必要緊急處置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七、動物飼養管理應執行事項。(第十三條)
八、動物認領、認養程序。(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九、收容處所得補助民眾事項及委託個人或民間團體代養動物。(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
十、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管理目標據以考核及每月公開管理情形。(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一、地方主管機關得將收容管理權限部分委外辦理。(第二十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