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705051831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3點、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技能檢定業務推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
    政策、產業發展趨勢及就業市場需求,應評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
    職類調整之可行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召開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
        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會議,並
        將會議結果層轉本部核定。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辦理技
        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相關幕僚作業等。

三、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提出新職類開發或職類分級調整建議申請
    案,本部得辦理評估諮詢。
    除前項建議申請案外,本部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評估諮詢。
    前二項之評估諮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辦理: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五、申請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時,應填具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
    類開發或職類調整建議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
    中心申請:
  (一)職能基準: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
        作產出、對應之知識及技能等職能內涵之整體性呈現。
  (二)能力鑑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三)教育訓練制度:申請職類之訓練教材、實施方式及相關執行紀錄
        等文件。
  (四)有關建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產官學訓意見之彙整
        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相關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前,應洽商該職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本署應設置諮詢小組,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案
    件之評估諮詢及建議事項,其組成人員如下,任期二年: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二)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由本署遴聘。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技檢中心主任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必要時,本署得依案件性質,增聘相關機關或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五
    人至十一人擔任專案委員,任期至專案審查結束日止。
    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相關領域機關(構)
    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小組會議所需工作人員,由技檢中心派員兼辦之。
    諮詢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八、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處理程序如下:
  (一)技檢中心收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申請案後,
        應就申請文件完整性進行初審,並加具初審意見送諮詢小組參考
        。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技檢中心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複審,必要時,本署
        得徵詢該職類相關產官學訓意見。
  (四)諮詢小組會議之評估諮詢結果,由本署報請本部核定之。

九、諮詢小組提供評估結果建議,經本部核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者,
    由本署移請技檢中心辦理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經本部核定不
    予或暫緩開發或調整者,均應由本署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其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