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3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四年七月一日
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為因應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
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及配合勞工退休準備金實務作業,爰擬具本辦法
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修正,部分條文已無規定之必要,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事業單位歇業,無法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
    墊償金額範圍內,得持憑勞工對雇主之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
    召開請求人會議。(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事業單位歇業時,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支付順序。(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含括退
    休金及資遣費,爰增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亦得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
    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