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49條,自109年12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人力資源
運用,總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依本法第四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專章規定,主管機關應補助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辦理職業
訓練、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之輔導、研習課程及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
津貼、補助或獎助。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第四章相關規定,爰依本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
、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訂定「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共計四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雇主資格。(第二條)
三、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獎補助項目。(第三條)
四、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或
    雇主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訓練費用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應備文件、資料及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規定。(第四條至第九條)
五、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之資格條件、
    項目、方式及期間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六、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跨域就業,得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
    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之資格條件、方式、應備文
    件、資料、核發標準及補助期間。(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
七、提供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臨時工作機會及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之資
    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規定。(第二十七條至
    第三十條)
八、結合事業單位或團體,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準備及就業
    適應,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資
    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規定。(第三十一條至
    第三十七條)
九、獎助雇主僱用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資格條件、方式、應備文件
    、資料、核發標準及補助期間規定。(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
十、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搬
    遷補助金及僱用獎助受僱期間或僱用期間認定之規定。(第四十三條
    )
十一、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文件、資料未符申請規定之作
      法。(第四十四條)
十二、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之查核、撤銷或廢止規定。(第四
      十五條及四十六條)
十三、本辦法書表及文件訂定之規定。(第四十七條)
十四、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及施行日期。(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