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109年12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人力資源
運用,總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依本法第三十
四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相關服務,中央主管
機關得予補助。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爰依該條第二項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
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之補助申請資格、方式、項目及
    期間相關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核定計畫之變更程序。(第四條)
四、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訪視及考核事項。(第五條)
五、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提報執行成果。(第六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需求提供協助及輔導措施。(第七條
    )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或獎勵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績效優良之地
    方主管機關。(第八條)
八、受補助單位或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執行計畫違反相關規定,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第九條)
九、本辦法書表及文件訂定之規定(第十條)
十、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及施行日期。(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