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訂定發布以來,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增加勞工保險基金資產 配置運用彈性,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投資風險,俾增加投資運用效能,爰 修正本辦法第八條,調高國外投資比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五十提高至百分 之六十。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 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勞工保險條例所成立之勞工保險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為穩 定基金長期收益,在兼顧投資收益並有效分散風險下,參考資產配置模擬 管理系統設算,修正國外投資比率在百分之六十範圍內,以增加運用彈性 ,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提升基金運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