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 1070136029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6月16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292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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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11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五勞保一字第142188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原名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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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八勞保一字第0041659號令 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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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臺勞保一字第0041523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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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3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10567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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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1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3850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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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20062202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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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5年3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5001574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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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90140233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 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第5條第2 項、第7條第2項、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 1項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局 」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第4條第4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11款、第 9 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11條、 第12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 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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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401367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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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 1070136029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訂定發布以來,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增加勞工保險基金資產
配置運用彈性,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投資風險,俾增加投資運用效能,爰
修正本辦法第八條,調高國外投資比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五十提高至百分
之六十。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
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
勞工保險條例所成立之勞工保險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為穩
定基金長期收益,在兼顧投資收益並有效分散風險下,參考資產配置模擬
管理系統設算,修正國外投資比率在百分之六十範圍內,以增加運用彈性
,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提升基金運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