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00140684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臺勞保三字第059253號令修 正發布,自8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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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臺勞保三字第 0063184號令 修正發布,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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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30053553號令修正 發布,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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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60140468號令修正發 布,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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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 0980140525號公告修 正發布,自9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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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10140428號公告修 正發布,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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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 1040140523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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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70140518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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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00140684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
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為配合上開規定,爰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
業別及費率表」。
本次修正重點為:經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職業災
害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及保險給付金額等數據為基礎,並採用可信度理論
,予以精算。依上開精算結果,本次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後,行業別災
害費率最高為百分之零點八六,最低為百分之零點零四,平均費率為百分
之零點一三;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為百分之零點零七。職業災
害保險(合計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之平均費率為百分之
零點二。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十一次修訂版)」自
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實施,修正行業分類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