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由本局向受處分相對人收取後,送交農業部繳
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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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案件,由本局詳列金額及追償情形於登記簿,於
年度終了後,編製彙總表,報請農業部備查。執行憑證並應妥慎保管
,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移送執行。
〔立法理由〕 一、參考實務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規定,年度訓練計畫辦理之成果報
告為結案核銷時始需檢附之文件,爰酌修第三款及第五款文字,以臻
明確。
二、配合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年
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以受補
(捐)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機關原始憑證,其執行經費之支用
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修正第四款文字。
三、另因本辦法係補助雇主百分之七十之訓練費用,為符合實務辦理需要
,雇主應檢附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核撥之數額支用單據正本與雇
主自付之數額支用單據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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