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
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
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
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
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
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
工資。但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
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三)前目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
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
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論處。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日中應有 2日之休息,其中 1日為例假, 1日為休息日
,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
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
工資。
(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
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
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個月以上未滿 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
算, 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
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
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
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
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
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1.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
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依曆連續計算,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
力。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
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1.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
胎休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至於有親自照顧養
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
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2.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
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
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小時)。
3.生理假:
(1)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
假 1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
日計給為原則。
(2)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
半發給;逾 3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
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之比例計
給,薪資減半發給。
(3)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
,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
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4.哺(集)乳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18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
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
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
以 8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
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三)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資
遣費計算,依據該法第 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 2規
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
依該條例第 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
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
給,其平均工資按工時比例計算。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
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
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
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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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人以上工廠、公司及行
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人及第 6條第 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事業單位
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
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
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項所列各
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
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
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條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
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
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11,100元、12,540元、13,500
元、15,840元、16,500元、17,280元、17,880元、19,047元、20,008
元及21,009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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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
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
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
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
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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