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增訂。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政風室,將原人事室副主 任改派為政風室主任,爰將現行條文中「副主任一人」、「第八職等至 」、「及人事查核」等相關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