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77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增訂 第7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增訂。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政風室,將原人事室副主
  任改派為政風室主任,爰將現行條文中「副主任一人」、「第八職等至
  」、「及人事查核」等相關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