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配合政府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爰將現行條文中「及人事查核 」文字刪除,至政風業務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