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7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11300042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 2條至第4條、第9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 小組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組
織調整,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
本規程之機關、單位名稱及職稱,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
理小組組織規程」。

法規異動

修正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並酌修文字。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
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
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單位
    名稱及主管職稱。
二、酌修文字以符法制體例。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