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1080097294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八
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曾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八十三年十一
月七日及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三次修正;茲為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性別比
例,爰修正本規程第三條,增列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另刪除本規程第十條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應具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資格;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
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聘兼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立法理由〕
為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性別比例,增列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
分之一。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考量學者專家出席機關學校之會議或依機關學校委(邀)請進行審查工作,
本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相關費用,無
待明定,爰刪除但書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