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訂定,歷經五次修正,並於一百年十月十四日修正名稱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
次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環境保護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
,已將環境保護產品審核及管理業務回歸本部,驗證機構獨立執行第三方
驗證作業,審議會無監督驗證機構之必要性,刪除本要點監督驗證機構及
審議再申覆等相關規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爰修正本要
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及人員職稱。(
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因應環境保護產品審核及管理業務回歸本部,刪除本要點監督驗證機
構及審議申覆案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點、刪除現行規
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