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112131839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9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 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8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管字第3218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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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2月1日行政院環保署(88)環署管字第0078912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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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0980049529C號公告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 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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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1000089563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審議委 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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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1010094673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1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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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08004461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8年6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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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112131839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9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 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訂定,歷經五次修正,並於一百年十月十四日修正名稱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
次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環境保護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
,已將環境保護產品審核及管理業務回歸本部,驗證機構獨立執行第三方
驗證作業,審議會無監督驗證機構之必要性,刪除本要點監督驗證機構及
審議再申覆等相關規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爰修正本要
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及人員職稱。(
    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因應環境保護產品審核及管理業務回歸本部,刪除本要點監督驗證機
    構及審議申覆案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點、刪除現行規
    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