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八十九年
八月十日訂定,歷經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要
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修正機關簡稱。(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五點及第七點)
四、因閱卷作業承辦、場所、設備提供及費用收取等,係屬行政機關內部
作業事項,無須於行政規則中訂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