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環署基字第1080052629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設置要點自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訂定
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下達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
為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之目標,以符合多元性別趨勢,爰修正
第二點,增列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署署長就環境保護或消費者保護相
    關領域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本署代表遴聘之。任
    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提升不同性別者參與決策機會,增列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