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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0011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5條,除第3條至第7條、第12條、第13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095745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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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0011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5條,除第3條至第7條、第12條、第13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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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008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自109年1月16日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應變 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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