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本次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名稱及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內容重複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予刪除。 三、刪除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並修正申請表內容。(修正條文第 二條) 四、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