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02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條,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本次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名稱及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內容重複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予刪除。
三、刪除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並修正申請表內容。(修正條文第
    二條)
四、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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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