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投入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之研究,爰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補助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共計十四條
,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補助對象。(第三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研究發展計畫徵求書,辦理補助相關事宜。(第
四條)
五、申請補助計畫之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第五條)
六、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第六條)
七、補助計畫審查程序。(第七條)
八、執行單位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規定。(第八條)
九、執行單位經費核撥、核銷及結案規定。(第九條)
十、對執行單位之督導及考核。(第十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撤銷、廢止、追繳補助款及不得再申請補
助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助計畫相關事項。(第十二
條)
十三、補助經費來源。(第十三條)
十四、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