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56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消費者保護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範本第六條之一第二選項「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同業連帶
    擔保」部分補充規定如下:
  (一)所謂「同業公司」指經濟部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列有「H70101
        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者。
  (二)所謂「分級依據」指同業公司之市占率,以設立年資、資本額及
        營業額區分為以下三級:
        丙級:設立滿三年,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營業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乙級:設立三年以上,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
              營業總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
        甲級:設立六年以上,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營業總額新
              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營業總額以最近三年(整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或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銷售額為準,惟土地銷售金額不
        計入。
  (三)提供擔保之同業公司資格條件
        1.提供擔保與被擔保業者之公司代表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
          有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
        2.提供擔保之業者,公司章程應有得為同業公司保證之規定。
        3.被擔保及提供擔保之業者,必須為該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
          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4.提供擔保者,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
        5.提供擔保者,僅得擔保一個建案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再擔
          保其他建案。
        6.被擔保業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於二萬平方公尺以下時,
          應由丙級以上之不動產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
          帶擔保公司。
        7.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逾二萬平方公尺,未達二十
          萬平方公尺時,由乙級以上之不動產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
          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8.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上時,由
          甲級不動產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
  (四)市占率及得提供連帶擔保資格,由不動產開發業者所屬之直轄市
        、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