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五日修正,以獎勵參加運動賽會獲得佳績之優秀身心障礙選手及有 功教練。為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 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精神,並基於衡平考量,爰修正 本辦法第五條附表,就教練獎助金部分,配合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修正提高 教練獎金額度之調幅,予以調整;就選手獎助金部分,參照一百零四年修 正調高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獎助學 金額度之比率,調整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獎助金。
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帶隊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 ,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選手及教練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 額,規定如附表。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 前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