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7727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9月2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八十九體委全字第015625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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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8月1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九十體委全字第012920號令修 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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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九十體委全字第019192號令修 正發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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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10月18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30020308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3條、第12條條文,本辦法除條文中已規定施行日期者 外,餘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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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80021188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 154558號公告第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3項、第 4項第5款、第5條第1項之附表、第7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4款、第 6 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9條、第10條序文、第3款、第11條、第1 2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 教育部」管轄)(原名稱: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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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8149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 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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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1719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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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7727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五日修正,以獎勵參加運動賽會獲得佳績之優秀身心障礙選手及有
功教練。為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
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精神,並基於衡平考量,爰修正
本辦法第五條附表,就教練獎助金部分,配合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修正提高
教練獎金額度之調幅,予以調整;就選手獎助金部分,參照一百零四年修
正調高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獎助學
金額度之比率,調整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獎助金。

法規異動

修正

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帶隊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
    ,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選手及教練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
額,規定如附表。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
前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