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九月七日訂
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
現經政府組織改造,並為配合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應
修正本辦法法源名稱、依據及主管機關名稱,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修正名稱
)
二、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法第二十六條已明定獎勵範圍,已無需明定獎勵對象。(刪除現行
條文第二條)
四、修正所定獎勵對象為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
之培育相關研究發展成果或著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五、修正提出申請應包括申請資料表、申請書、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
權契約書、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成
果或著作等資料。(修正條文第三條)
六、教育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修
正條文第四條)
七、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名額得予從缺。(修正條文第五條)
八、考量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於審查作業過程予以重製,故以約定
方式授權本部重製。(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