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06996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
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現世界運動禁藥
管制機構於一百十年實施新版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加強國家運動禁藥
管制組織運作決策及活動之自治性,配合輔導成立我國國家運動禁藥管制
組織,承接原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作為國內運動禁
藥管制組織主體,並配合國際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據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規定,增訂我國運動禁藥管制工作由國家
    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統籌辦理,該管制組織應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
    訂定作業規定、工作計畫報教育部備查及辦理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至第五條)
三、中華奧會應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與國家運動
    禁藥管制組織合作推動運動禁藥管制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事宜。(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中華奧會及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或不定
    期針對各級學校及體育團體,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
    、防治。(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擇定經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認可之檢測機
    構,辦理運動禁藥檢測。(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及培(集)訓期間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修正
    條文第十條)
八、運動員、運動員之指導教練及特定體育團體應遵循事項、違反本辦法
    規定之處理及管制相關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九、對管制決定有異議時,原則得向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起申訴。(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各權責機構團體及中華奧會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
    費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