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33425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1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20008399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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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30011833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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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5年6月2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50010428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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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09600089341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第5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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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600115921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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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700145491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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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 4月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80008100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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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90008894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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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100106963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 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第3條第2項、第4條第1項、 第3項、第6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第7條第1項、第8條、第 9條所列 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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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14937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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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0104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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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33425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訂
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基於發掘年輕優秀選手,以厚植競技水準,應以不重複獎勵為
考量,另終身成就獎,亦為每人獎勵一次之獎項,考量規範之統一性,併
同修訂,及簡化體育運動精英獎之評選作業,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五
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本辦法獎勵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決選會之部分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年度內我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
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特設置體育
運動精英獎(以下簡稱精英獎);其獎勵項目及資格如下:
一、最佳男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男
    性運動選手。
二、最佳女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女
    性運動選手。
三、最佳教練獎:培訓運動選手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
    之教練。
四、最佳運動團隊獎:於運動競賽有傑出表現之運動團隊。
五、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於各該運動賽會有傑出表現,十三歲至十八歲具
    潛力之青少年選手。
六、最佳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足為國人效法之運動選
    手。
七、特別獎:各該年度有提升國家榮譽之特殊運動成就或事蹟,足為國人
    表率之運動選手、教練、運動團隊、個人或團體。
八、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我國體育運動之推展,有重大貢獻,足為國
    人典範之運動選手、教練或個人。
前項各款獎勵項目,每屆以頒給一人或一隊為限。但第四款最佳運動團隊
獎,得視各該年度賽會及推薦數多寡,分別頒給最佳男女運動團隊各一隊
。
第一項第五款最佳新秀運動員獎及第八款終身成就獎,每人以獎勵一次為
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最佳新秀運動員獎」,係為發掘年輕優
    秀選手,以厚植競技水準而增訂。考量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旨在獎勵具
    潛力之新秀運動員之初試啼聲,並為能鼓勵更多年輕選手,應以不重
    複獎勵為宜,是於各運動員運動生涯中應以一次獲獎為限,另第八款
    「終身成就獎」,亦為每人獎勵一次之獎項,考量規範之統一性,併
    同修正,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精英獎除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外,各獎勵項目之評審,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初選會:就依第三條規定受推薦之人選,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入圍名單
    ;各獎勵項目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五人或五隊為原則。
二、決選會: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得獎人(隊)。
各獎勵項目受推薦人選經評審皆未達獎勵規定者,各獎勵項目得從缺。
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列入各該年度評選事
蹟之重大國際運動賽會,得於初選會召開後,再行就各該賽會辦理第二次
推薦及初選作業。
依前項評選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三人或三隊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體育運動精英獎係以該年度最佳成績為評選基準,與前一年度獲獎情
    形無涉,且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增訂第三項,明定最佳新秀運動員獎及
    終身成就獎,每人以獎勵一次為限,第二條第一項其餘各款之獎項每
    人於各年度均得獲獎,無再就得獎人(隊)與前一年度相同時進行第
    二次評選之必要,爰將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予以刪除。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