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第一
項)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
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第二項)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為鼓勵基層學生養成參與或觀賞運動習慣,優先補助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偏鄉學校,及因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發放運動體驗
券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修正名稱
)
二、修正本辦法所定學校之範圍及學生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補助學生參與之運動競技及觀賞之運動表演,須以各級主管機關公告
者為限,由學校於競技或表演之日一個月前申請。(修正條文第三條
)
四、各級政府補助學校之優先順序及補助總金額分配比率。(修正條文第
四條)
五、補助學生參與運動競技及觀賞運動表演之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五
條)
六、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為之,並
修正審查基準;另為符合性別平權政策,修正明定審查小組委員之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各級主管機關公告補助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依中央對直轄市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次級補助比率;又偏遠地區學校,
並得優予補助至百分之百,以落實補助得以用於偏鄉學校之立法意旨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修正補助處分撤銷或廢止後,各級主管機關得採之措施,及撤銷、廢
止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配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修正刪除運動體驗券相關規定,將現行條文有關
發放運動體驗券之規定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
十、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之學生,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用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向教育部申請補助。(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