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5268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 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
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
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第二項)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配合組織改造,修正
主管機關名稱,並考量實務執行可行性等,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名稱修正為「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修正名稱)
二、本辦法所定關鍵技術及自有品牌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具
    備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申請補助者應備之文件及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申請補助者本應依執行業務規管之法律規定辦理,無規範之必要,爰
    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六、新增審查結果通知及審查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七、不予補助及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事由;撤銷或廢止補助後之處理方式。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鑒於政府執行業務計畫本應依法編列預算並據以執行,無須予以規範
    ,爰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
九、主管機關執行業務應就機關所定職掌依法行政,無須予以規範,爰予
    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十、配合法規通盤檢視修正,刪除已無規範必要之條文。(刪除現行條文
    第三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