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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8249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100069033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5條第2項、第3項、第6條 、第7條第 2項、第3項、第8條第2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 、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 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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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8249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