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4033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 )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三月
二十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考量我國重
點國際運動賽事之推動為重大政策事項,卻多逕於行政規則中明定其遴選
、申辦及補助有關規範,經通盤檢討我國重點國際運動賽事之範圍及有關
事項,將重點國際賽事之範圍及有關事項於本辦法明定,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修正名稱
    )
二、修正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國際綜合性運動賽事(以下簡稱綜合賽事)及國際單項運動賽事(以
    下簡稱單項賽事)擇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修正本辦法申請單位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依據綜合賽事類別,定明申辦程序及申辦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修正
    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定明地方政府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協助並取得綜合賽事承
    辦權者,得於本部限定時程內擬訂賽事籌辦計畫並送本部審查,必要
    時報行政院核定;申請單位取得單項賽事承辦權者,得檢具賽事籌辦
    計畫,向本部申請協助。(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七、定明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如有本部提供其他協助之
    必要者,應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向本部提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