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3374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
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運動
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公有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視業務運作
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構、行政法人及學校得為管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修正公有資產之定義,包括管理機關或其他利用人利用公有資產所產
    出之產品及相關權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公有資產申請利用之書面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列管理機關同意利用人申請利用公有資產之書面文件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列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設置專戶保存管理,並專
    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