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80001931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 補助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
百零一年五月四日訂定發布,現為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配合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名稱修正為「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修正名稱)
二、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申請單位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定義「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之意涵。(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五、申請補助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補助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補助經費請領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經費來源應屬業務執行事項,無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刪除現
    行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鑒於教育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且已成立專戶單獨列帳管理,爰予
      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十二、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爰予以刪除
      。(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