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1001492511號令 修正發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前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召開「研商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及
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會議」會議議程及會商結論略以,為提升「
關鍵基礎設施協調機關」及「政府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酌增
職員或聘用預算員額,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一科,專責辦理資通安全相關
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屬上開「關鍵基礎設施協調機關」
,經行政院核列應優先提升資安人力,復經該會議同意增設一科,並核增
職員預算員額二人。本會資訊服務處原僅設一科,爰本次新增一科後,新
增科長一人於原編制表無法納編,經審酌本會會務運作情形,於編制總員
額數一一三人不變情形下,減列簡任秘書職務一人,改置科長職務一人;
至新增另一人職員預算員額可於現有編制內納編。
另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修正會計室及會計主任名
稱為主計室及主任。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