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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0000號令 修正發布第26條、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1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0007073 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 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所列屬「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25條第 2項所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亦已調整由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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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10071124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25條、第26條、第29條條文;除本次修正之第 25條 、第26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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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0000號令 修正發布第26條、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1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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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701176560號令 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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