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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600541240號令 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0007073 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並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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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40054589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35條,自104年5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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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500545160號令 修正發布第4條、第3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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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600541240號令 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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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801948381號令 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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