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一次修正。茲為協助銀行因應數位化發展之商機,鼓
勵金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滿足新世代消費需求,經研究參考國際間純
網路銀行之經營模式與實務現況,擬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商業銀行亦得
參與投資,並為促進金融機構整併,爰修正本準則。
本案為全案修正,現行條文計六條,本次修正條文四條、刪除一條、增訂
一條,修正後全文共六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定商業銀行及轉投資事業均應訂定防止利益衝突之內部規範。(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純網路銀行發起人之條件要求,明定商業銀行轉投資純網路銀行
之持股達一定比率者,排除適用應停止同一類別業務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三條)
三、鑒於我國目前已無信託投資公司,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信託投資
公司亦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四、為促進金融機構整併,提供商業銀行先參股合作再洽商整併之機會,
明定商業銀行除投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首次投資金
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超過百分之十之持股比
率,且不符合一定條件者,須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被投資之
決議或與被投資事業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就本次股份取得簽有相關協議
或約定。另授權主管機關就前開一定條件及相關投資應遵行事項訂定
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