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保證之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貸款對象。
〔立法理由〕 第 3點修正。鑑於本項貸款對象為主管機關所訂定,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
無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本點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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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用途及保證額度
農(漁)民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每一申
請人最高保證額度依貸款要點規定之貸款額度。
〔立法理由〕 第 4點修正。鑑於本項貸款額度為主管機關所訂定,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
無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本點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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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成數
除本基金另有規定外,保證九成。不適用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以下
簡稱準則)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保證成數分
別規定如次:
(一)申請人於本案送保日前已有他案農家綜合貸款經本基金承保,尚
未全數清償者,保證八.五成。
(二)申請人於本案送保日前三個月內始取得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
第三款申請資格,且為本貸款機構初次放款往來者,保證七成。
但送經本基金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最近三年內曾有存款不足退票紀
錄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保證六成。
但其退票當日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總餘額大於退票金額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人信用卡循環動用餘額、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
信用卡預借現金及現金卡放款未逾期金額合計超過新台幣二十五
萬元者,保證六成。
〔立法理由〕 一、第 2款新增。考量申請人取得貸款要點第 4點第 1款至第 3款申請資
格不久,且為貸款機構初次放款往來者,保證風險較不易掌握,爰明
定此類申請人之保證成數為 7成。但送經本基金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原第 2款移列為第 3款。
三、原第 3款移列為第 4款並作文字修正。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
停止授權作業須知」第 2點第 4款規定,將「信用卡預借現金」併入
計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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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信用保證之作業
(一)本項貸款申請信用保證,得採網路送保。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即停止授權,並專案送本基金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1.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為本基金他筆保證案件之主、
從債務人,且該案業經本基金列管者。
2.貸款機構知悉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曾受拒絕往來因
屆期而解除,或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
付訖之註記,而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已無揭露
者。
3.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
消債/其他註記」為「1/2/A」者,或 B33、B36信用資訊之
「授信異常紀錄」為「Y」者。
(二)以授權案件承作者,應先向本基金查詢申請人(含配偶)以往之
保證情形。
(三)信用調查:
1.申請人:應向票據交換所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票、債信查
詢。
2.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應向票據交換所辦理票信查詢及其於本
機構之債信查詢。
(四)應檢送文件:
1.以網路送保者,免檢送任何文件。
2.以書面送保者,應檢送「農家綜合貸款信用保證申請書」(格
式11)、「借、保戶信用調查表」、「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影
本」、第三點信用保證對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審查上必
要之文件。
3.有停止授權之情事者,除第 2目文件外,應另檢送「個人戶停
止授權案件經營概況表」。
(五)應存案備查文件:
1.以網路送保者,受託機構應請借保戶填具「信用保證委託書」
(格式12),並自本基金網站列印「保證申請書」或「審核通
知書」、「農業信用保證書」,連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徵
授信相關文件存案備查。
2.以書面送保者,受託機構應將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徵授信相
關文件存案備查。
3.前二目文件嗣後如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時需隨案檢附。
〔立法理由〕 一、第 1款第 3目修正。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停止授權作業須知
」第 2點第8款規定,將「消債/其他註記」為「1/2/A」者,納入
本項貸款停止授權項目。
二、原第 4款第 2目移列為第 1目。
三、原第 4款第 1目移列為第 2目,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正書面送保應檢
附之文件。
四、第 4款第 3目修正。配合前目規定修正本目。
五、第 5款第 1目及第 2目目次交換,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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