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家綜合貸款保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自107年4月16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94)農信保策字第016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點;並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發布第 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5年1月16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發布全 文 8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第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6年3月23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名稱及 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96年5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農家綜合貸款保證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第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97)農信保策字第09703 00159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97年9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98)農信保策字第09803 00010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並溯自98年1月1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 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8508003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6點,自102年8月15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修正發布第6點格 式11農家綜合貸款信用保證申請書,自即日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自107年4月16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信用保證之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貸款對象。
〔立法理由〕
第 3點修正。鑑於本項貸款對象為主管機關所訂定,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
無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本點文字。

四、貸款用途及保證額度
    農(漁)民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每一申
    請人最高保證額度依貸款要點規定之貸款額度。
〔立法理由〕
第 4點修正。鑑於本項貸款額度為主管機關所訂定,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
無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本點文字。

五、信用保證成數
    除本基金另有規定外,保證九成。不適用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以下
    簡稱準則)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保證成數分
    別規定如次:
  (一)申請人於本案送保日前已有他案農家綜合貸款經本基金承保,尚
        未全數清償者,保證八.五成。
  (二)申請人於本案送保日前三個月內始取得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
        第三款申請資格,且為本貸款機構初次放款往來者,保證七成。
        但送經本基金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最近三年內曾有存款不足退票紀
        錄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保證六成。
        但其退票當日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總餘額大於退票金額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人信用卡循環動用餘額、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
        信用卡預借現金及現金卡放款未逾期金額合計超過新台幣二十五
        萬元者,保證六成。
〔立法理由〕
一、第 2款新增。考量申請人取得貸款要點第 4點第 1款至第 3款申請資
    格不久,且為貸款機構初次放款往來者,保證風險較不易掌握,爰明
    定此類申請人之保證成數為 7成。但送經本基金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原第 2款移列為第 3款。
三、原第 3款移列為第 4款並作文字修正。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
    停止授權作業須知」第 2點第 4款規定,將「信用卡預借現金」併入
    計算項目。

六、申請信用保證之作業
  (一)本項貸款申請信用保證,得採網路送保。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即停止授權,並專案送本基金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1.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為本基金他筆保證案件之主、
          從債務人,且該案業經本基金列管者。
        2.貸款機構知悉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曾受拒絕往來因
          屆期而解除,或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
          付訖之註記,而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已無揭露
          者。
        3.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
          消債/其他註記」為「1/2/A」者,或 B33、B36信用資訊之
          「授信異常紀錄」為「Y」者。
  (二)以授權案件承作者,應先向本基金查詢申請人(含配偶)以往之
        保證情形。
  (三)信用調查:
        1.申請人:應向票據交換所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票、債信查
          詢。
        2.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應向票據交換所辦理票信查詢及其於本
          機構之債信查詢。
  (四)應檢送文件:
        1.以網路送保者,免檢送任何文件。
        2.以書面送保者,應檢送「農家綜合貸款信用保證申請書」(格
          式11)、「借、保戶信用調查表」、「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影
          本」、第三點信用保證對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審查上必
          要之文件。
        3.有停止授權之情事者,除第 2目文件外,應另檢送「個人戶停
          止授權案件經營概況表」。
  (五)應存案備查文件:
        1.以網路送保者,受託機構應請借保戶填具「信用保證委託書」
          (格式12),並自本基金網站列印「保證申請書」或「審核通
          知書」、「農業信用保證書」,連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徵
          授信相關文件存案備查。
        2.以書面送保者,受託機構應將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徵授信相
          關文件存案備查。
        3.前二目文件嗣後如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時需隨案檢附。
〔立法理由〕
一、第 1款第 3目修正。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停止授權作業須知
    」第 2點第8款規定,將「消債/其他註記」為「1/2/A」者,納入
    本項貸款停止授權項目。
二、原第 4款第 2目移列為第 1目。
三、原第 4款第 1目移列為第 2目,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正書面送保應檢
    附之文件。
四、第 4款第 3目修正。配合前目規定修正本目。
五、第 5款第 1目及第 2目目次交換,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