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約商店徵信作業準則
一、收單機構辦理特約商店徵信業務,應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料
庫,其申請商店如有信用瑕疵記錄,應詳實了解並須請其釐清信用狀
況,必要時得以向同業照會,不應以所查詢之信用資料作為申請核准
或駁回之唯一依據。
二、收單機構於辦理特約商店徵信業務時,若商店以自然人型態申請成為
特約商店者,應確認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如健保卡等)及確認無「除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態。若商店以
法人型態申請成為特約商店者,除應確認申請商店已檢附政府主管機
關核准之相關證照或許可等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外,必要時
得要求申請商店提供銷售貨品之市場文宣或營業現場照片供參考,以
查核是否與其營業範圍相符,並防範虛設行號之情形。
三、收單機構辦理商店徵信業務時,查核信用有瑕疵時,雖經說明原委並
補正相關資料,如遭收單機構拒絕收單合作時,不應將登錄機構洩漏
給申請商店。
四、收單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確實執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特約商店
資料報送作業」,且應充分揭露資訊,供其他收單行參考,並對於確
定之風險特店不應以業務競爭理由再與其簽約。
五、收單機構辦理旅行社業合約時,必要時應要求提供『中華民國品質保
證協會證書』或『金融機構履約保證』相關文件供參考,以保障持卡
人旅遊品質及旅遊糾紛時之後續處理事宜。
|
貳、特約商店管理作業準則
一、特約商店辦理簽約時所檢附之合約資料,收單機構必須妥為保管,相
關簽約文件資料,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或經特約商店同意提供,否則
不得任意移做他用,或將資料外洩給第三人。
二、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文件往來與簽帳作業用品之寄發,應與委託寄
發單位定明點交程序,釐清責任,以避免文件遺失,遭人冒用。
三、收單機構對於特約商店之請款資料,必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建檔工作
,且對請款簽單或媒體請款之資料必須做好管理保全之工作。
四、收單機構對於自行加收持卡人手續費之特約商店,應依銀行公會之相
關決議處理,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收單機構除逕行解約外,並應
將該等違約特店資料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收單機構對於特約商店應定期查核相關信用資料庫,對於信用瑕疵特
店或自然人特店之自然人經除戶、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之通報,應加強
清查管控。
六、收單機構對於無效益特店應定期清查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