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作業 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查字第1060000 506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第11次理事會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本作業要點修正係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10
5年12月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500277350號函頒修正「信託業辦理高齡者
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及考量評鑑委員會實務運作所需
,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16條之會議出席
及決議門檻,修正本作業要點第一條、第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金管會修正「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
    勵措施」,刪除第 7點參與評鑑標準規定,原訂定依據第 8點配合往
    前遞移,爰修正本作業要點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考量評鑑委員會實務運作所需,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第16條,本會會員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本會章則及本
    公約時,須經法規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之出席及決議門檻之規定,及考量會員評鑑活動之嚴謹度,爰
    修正評鑑委員會之會議出席及決議同意比率。(修正條文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為辦理「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以
下簡稱本措施)第八點規定之評鑑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金管會 105年12月7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277350號函頒修正「信託業
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爰修正本作業要點
之訂定依據。

本會應設置評鑑委員會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作業。
評鑑委員會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秘書長擔任,其
他委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指派一人、本會邀集辦
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信託事務相關之社會團體代表二人及專家學者三人
共同組成。
評鑑委員會委員與參與評鑑銀行不得有委任或僱傭關係。
評鑑委員會委員每年應經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評鑑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會議過程並應錄音。相關資料應保留至
少一年。
〔立法理由〕
配合評鑑委員會會議實務執行需求,爰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自律公約」第16條,本會會員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本會章則及本公
約時,須經法規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之出席及決議門檻之規定,及考量會員評鑑活動之嚴謹度,修正評鑑委員
會之會議出席及決議同意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