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
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
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
。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
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繼續經營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
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
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
名冊。
五、發起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者,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
事之聲明書。
七、會計制度。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立法理由〕 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授移字第一0六0四0四九一九號函請
各部會就以外國護照作為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者,應將外僑居留證或永久
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爰配合修正第四款有關發起
人名冊應載明身分證(護照)號碼,增列得載明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之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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