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0 527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2822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6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6)臺證上字第18281 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86年6月23日政財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 6)臺財證(一)字第3790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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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2075018 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政財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1203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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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336 7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11 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54671號函准予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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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000849 4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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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301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38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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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52 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2 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48732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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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10000030 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月2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9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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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3 84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 0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3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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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1010022 8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1年11月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 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43498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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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 2715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48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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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180 300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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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1 401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3年7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7月 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247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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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0016 17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28436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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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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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0 527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2822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初次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之有價證券,其當年度上市費依
    前條表列費率之規定,按其初次上市掛牌買賣之月份,照月數比例計
    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股票已上市公司之增資股票或與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其上市當
    年度之上市費按其發行總單位數,比照前項規定計收。每一上市公司
    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自上市年度後之次年度起,
    其上市費與原上市股票合併計收。
    股票已上市公司所發行之分離後上市認股權憑證,其上市費依前條表
    列費率之規定,按其掛牌上市後之存續期間一次計收(不足整月者照
    整月計算)。每一上市公司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
    外國發行人增發與已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
    ,其上市當年度之上市費按其發行總單位數,比照前條規定計收。每
    一臺灣存託憑證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自上市年度
    後之次年度起,其上市費與原上市臺灣存託憑證合併計收。
    認購(售)權證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規定,按存續期間一次計收;如係
    存續期間展延者,則按展延期間一次計收;存續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以
    六個月計算。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每次計收上市費二
    萬元。
    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有註銷之情事者,本公司於權證終止上市日
    ,以其初次發行數量扣除累計自行註銷後之數量乘以每單位發行價格
    ,重新核算上市費。如有差額,發行人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
    補足。
〔立法理由〕
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修正第
二項計收上市費之標準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