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17096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於實習前,備具下列
    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三)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
        習經費、獎助金及生活津貼)。
  (四)外國籍學生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