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0768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3693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015 7945號函暨92年2月14日臺財證四字第0920102443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2 年2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交字第0408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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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4 000208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94年3月1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 第0930155416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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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4 001570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94年6月27日開始實施(原名 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業務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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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5 001134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95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5年5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0766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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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0 0044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96年5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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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0199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1年12月1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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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2 0022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9月 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第10200356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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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2002943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第10200450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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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3 00004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03年1月6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1 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5352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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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0768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3693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申請更改同筆業務規則第四十條等價成交系統規定時間成
        交之普通交割之買賣或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五盤後定價交易全
        部或一部分,為下列各款交易類別者,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
        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後,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
        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七時。
        如因偶發事故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
        1.普通交易與信用交易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易賣出與借
        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但指數股票型基金避險專戶(自營
        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不得變更交易類別,其餘作業程
        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三)(刪除)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本中心轉知委託人因不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違
        反契約後,當日不得申請變更該委託人普通交易之買賣為融資買
        進或融券賣出。
  (五)證券商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應先撤回其申報,始得申請更改交
        易類別。
  (六)信用交易或借券賣出成交後,應先變更交易類別為普通交易後,
        始得申報當日沖銷交易。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證券商於成交當日申報綜合交易帳戶分配作業截止時間與更改交
易類別作業申報時限,同為下午 6時,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分配後,倘尚
有更改交易類別需求時,仍有逾時申報之虞,審酌券商實務作業及市場順
利運作所需,將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申報截止時間由下午6時延長至7時,並
配合修正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