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申請更改同筆業務規則第四十條等價成交系統規定時間成
交之普通交割之買賣或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五盤後定價交易全
部或一部分,為下列各款交易類別者,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
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後,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
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七時。
如因偶發事故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
1.普通交易與信用交易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易賣出與借
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但指數股票型基金避險專戶(自營
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不得變更交易類別,其餘作業程
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三)(刪除)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本中心轉知委託人因不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違
反契約後,當日不得申請變更該委託人普通交易之買賣為融資買
進或融券賣出。
(五)證券商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應先撤回其申報,始得申請更改交
易類別。
(六)信用交易或借券賣出成交後,應先變更交易類別為普通交易後,
始得申報當日沖銷交易。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證券商於成交當日申報綜合交易帳戶分配作業截止時間與更改交
易類別作業申報時限,同為下午 6時,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分配後,倘尚
有更改交易類別需求時,仍有逾時申報之虞,審酌券商實務作業及市場順
利運作所需,將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申報截止時間由下午6時延長至7時,並
配合修正第一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