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公司將資格證明文件,上
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立法理由〕 一、為推動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任職及異動申報作業無紙化,冀以電子
化方式取代現行紙本檢送流程,以收節能減碳、提高作業效率,爰修
正第一項,規範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公司
將資格證明文件,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
報,無需再檢具紙本形式之資格證明文件資料暨申報表。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
二第一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自 102年1月2日起掛牌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故參照前開規定,已無
初次掛牌之上市(櫃)、興櫃公司可自辦股務並向本公司申報其股務
單位內部稽核人員規定之情事,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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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有異動情事者,其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
前條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
〔立法理由〕 為使異動申報之方式明確,爰修正本條,明定異動申報依前條任職申報之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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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受理申報後,應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之公司。
〔立法理由〕 配合電子化作業,本公司就審查結果,將由書面改以電子方式通知,爰修
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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