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 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46條、第49條;增訂第50條之1 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 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發布全文56條 ;並自95年8月2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50049906號公告)(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29278號函及中央銀行95年 6月14日臺央業字第095000497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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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6 000841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並自96年2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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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1 20786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4條、第35條條文;除補充保險費扣 繳相關作業自102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均自101年12月2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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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8條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訂)(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員會金管銀 票字第1040177910號函)(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 4003156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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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60019234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7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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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46條、第49條;增訂第50條之1 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 理)

法規異動

修正

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遭遇天然災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時,本公司
得視狀況並經中央銀行或財金公司同意後,以電腦公告延時時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及參照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連
    線機構申請延時作業程序,增訂本公司主動辦理延時作業之規定。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交割通知之作業時間,及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
機構交割確認之作業時間,及代理清算銀行扣款確認之作業時間,及發行
人款項匯撥通知之作業時間,皆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立法理由〕
本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項收付作業於95年 8月上線實施,為配合銀行
表訂營業時間至下午三時三十分,爰於本條訂定本公司接受相關單位辦理
有關作業之時間。惟該作業上線迄今已逾十年,銀行作業時間於實務運作
上皆有延後,故本公司於兼顧固定收益證券市場運作及不影響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下午四時三十分關帳時間之前提下,亦彈性調整
辦理各項作業之時間。為使本公司規定與實務運作一致,爰修正相關文字
。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
帳作業。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
或結算機構。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條已統一規範本公司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相關作業時間為下午
四時三十分,爰修正本公司取消未完成待交割交易之時間。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有關
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作業,經本公司監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
,應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其等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前
通知本公司同意後辦理,並應於當日填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
業申請單」,經由該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及其主管簽章,如屬系統異常情形
,應再經資訊部門主管簽章後,簽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傳真至本公司。
逾時通知或不符合前條所列申請事由者,本公司概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固定收益證券結算交割作業順暢,本公司已建立結算及交割作
    業監視制度,並訂定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作業監視準則,且本公司
    設有專責部門及人員即時監控有關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
    作業,如經本公司監視發現相關單位有異常之情形,應適時採取必要
    措施,爰於第一項前段增列相關文字。
二、配合第六條已統一規範本公司固定收益證券相關作業時間為下午四時
    三十分,且本公司已有完整之線上即時監控機制,可立即瞭解相關單
    位作業情形,爰規範渠等如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作業結束二十分鐘
    前通知本公司,爰刪除第一項各項作業內容及其延時起始時間與申請
    截止時間暨第二項。
三、又配合修正後相關單位申請延時作業之方式已調整為需先通知本公司
    經同意後始得辦理,並應於當日傳真申請單至本公司,如申請單填具
    不全者,本公司即要求其補正,尚不致發生申請單填具不全遭本公司
    不予受理之情形,爰刪除第一項後段文字。

本公司須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彙整有關中央銀行同業資金
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延時作業之紀錄,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申請延時作業
之單位、延時原因、延時次數及改善結果,陳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
本公司現已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涉及央行同資系統之延時
作業彙整紀錄,以電子郵件陳報中央銀行,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本條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