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 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1月24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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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6年2月12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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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7年7月3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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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3月3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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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0056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臺財證()4字第113483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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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2月2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20005 797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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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1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5 493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3年11月29日實施(中華民國93年11月 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455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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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4006 86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2月 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1509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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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名稱(原 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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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 年 9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38399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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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600 73594號公告增訂發布第16條至第19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及第3章第 3節節名,原第3節至第11節遞改為第4節至第12節,原第16條至第40條 、第41條至第44條條文遞改為第20條至第44條、第47條至第50條;並自 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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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700 940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9條、第31條至第34條、第47條、第48 條、第49條條文;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一個開盤日實施,確切實 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三字第097005186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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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2 002669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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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4 0028878 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30條、第36條至第39條及第45條條文 ,除第16條自第105年2月1日實施外,其餘自104年11月30日實施 (中華 民國104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8678號函 准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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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
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規定,須開設融資融券專
戶(以下稱本專戶),辦理信用交易有價證券之轉撥、送存、領回及劃撥
交割。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證券金融事業與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以下稱融資融券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轉融通時,得使用本專戶處理相互間有價證券之轉撥。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依規定時間將前條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同時編製
彙總表輸入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
買中心)電腦主機,據以列印「交割清單」及「給付結算清單」並依規定
辦理交割。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輸入委託買賣資料之同時,應鍵入信用交易記號,經核對
有不符時,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並得操作「委
託類別變更申報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3)查詢申報明細及申報結果之
資料。
證券商已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欲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時,應先取消當日
沖銷交易之申報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向有價證券借貸專戶或證交所借券系統或
參與標借及議借取得券源或歸還其有價證券時,應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
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由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取得券
源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證券商申請,由該證券商
    操作「融資融券專戶借入/歸還自有證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60
    )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開設於
    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融資融券專戶。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歸還有價證券至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
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
票」,並操作「融資融券專戶借入/歸還自有證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60)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其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其自有帳或開設於證
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現金償還轉帳申請書」,
並操作「現金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0)或「現金償還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71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
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應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
書」,並由融資融券證券商操作「現券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1)或「
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1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
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
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以非本人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向
證交所辦理申報事宜。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
帳申請書」,並由融資融券證券商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
代號 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
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
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退還客戶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
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或「抵繳/退
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
商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
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
報錯帳,本公司接獲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屬買進錯帳部分於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屬賣出部分於錯帳專戶反向買進錯帳有價證券入帳後,辦理
其融資融券專戶與錯帳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
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
報更正帳號,本公司接獲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辦理更正前帳號與更正後帳號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
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