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
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規定,須開設融資融券專
戶(以下稱本專戶),辦理信用交易有價證券之轉撥、送存、領回及劃撥
交割。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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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與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以下稱融資融券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轉融通時,得使用本專戶處理相互間有價證券之轉撥。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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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依規定時間將前條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同時編製
彙總表輸入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
買中心)電腦主機,據以列印「交割清單」及「給付結算清單」並依規定
辦理交割。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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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輸入委託買賣資料之同時,應鍵入信用交易記號,經核對
有不符時,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並得操作「委
託類別變更申報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3)查詢申報明細及申報結果之
資料。
證券商已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欲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時,應先取消當日
沖銷交易之申報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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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向有價證券借貸專戶或證交所借券系統或
參與標借及議借取得券源或歸還其有價證券時,應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
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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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由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取得券
源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證券商申請,由該證券商
操作「融資融券專戶借入/歸還自有證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60
)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開設於
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融資融券專戶。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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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歸還有價證券至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
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
票」,並操作「融資融券專戶借入/歸還自有證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60)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其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其自有帳或開設於證
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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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現金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現金償還轉帳申請書」,
並操作「現金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0)或「現金償還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71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
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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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應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
書」,並由融資融券證券商操作「現券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1)或「
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1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
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
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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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非本人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向
證交所辦理申報事宜。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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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
帳申請書」,並由融資融券證券商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
代號 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
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
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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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退還客戶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
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或「抵繳/退
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
商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
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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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
報錯帳,本公司接獲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屬買進錯帳部分於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屬賣出部分於錯帳專戶反向買進錯帳有價證券入帳後,辦理
其融資融券專戶與錯帳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
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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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
報更正帳號,本公司接獲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辦理更正前帳號與更正後帳號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
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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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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