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 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3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 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1月24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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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7月2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2998號 函准予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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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2月12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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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7年7月3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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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3月30日修正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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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89)證保業字第000 5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4字第113483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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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2月2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20005 797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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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1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5 493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3年11月29日實施(中華民國93年11月 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455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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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4006 86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2月 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1509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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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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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700 94027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7條;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一個開盤 日實施,確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7005186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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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2 002669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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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4 0028878號函修正發布第29條及第30條條文,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48678 號函准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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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3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 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
法第三條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須開設融資融券專戶,辦理信用
交易有價證券之轉撥、送存、領回及劃撥交割。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代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稱代理證券商)就其代
理業務之證券金融事業別,分別開設代理信用交易專戶,辦理信用交易有
價證券之轉撥、送存及領回。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信用交易時,得使用融資融券專戶處理與客戶保管劃撥
帳戶及代理信用交易專戶相互間有價證券之轉撥。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代理證券商應就其代理融資融券業務部分編製「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申
請表」,依規定時間將前項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同時編製彙總表輸
入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
電腦主機,據以列印「交割清單」及「給付結算清單」並依規定辦理交割
。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代理證券商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代號 140)開設代理信用
交易專戶,帳號前四位為證券商代號,第五位至第十一位為各證券金融事
業統一流水帳號,戶別為〝12〞。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代理證券商輸入委託買賣資料之同時,應鍵入信用交易記號,經核對有不
符時,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並得操作「委託類
別變更申報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3)查詢申報明細及申報結果之資料
。
證券商已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欲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時,應先取消當日
沖銷交易之申報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現金償還轉帳申請書」,並
操作「現金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0)或「現金償還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71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撥入
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應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
書」,並由代理證券商操作「現券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1)或「現券
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1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
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以非本人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證券商應向證交所辦
理申報事宜。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
帳申請書」,並由代理證券商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
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及辦
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證券金融事業退還客戶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
」,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或「抵繳/退還
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
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
料之維護。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